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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前所获奖金是否算共同财产

    ■案例:

    张某与刘某结婚5年,生活中经常吵架,导致感情破裂,最后决定离婚。离婚前,由于工作出色,年底公司奖励张某10万元奖金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张某未让妻子知道。双方离婚后,刘某从丈夫单位同事那里得知,遂要求重新分割这10万元奖金,但张某不同意。请问,刘某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?

    ■律师答复:

    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第47条规定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
    在上述案例中,张某与李某未离婚时得到的10万元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,张某隐藏了奖金,所以离婚后,刘某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如协商不成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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